北京市出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办法助力加速氮氧化物减排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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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经北京市政府批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家联合发布了《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项目进行补贴,助力我市氮氧化物进一步减排,推进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落实,加速空气质量改善。

《办法》五大特点助力低氮改造

此次印发实施的《办法》旨在通过对改造单位给予一定资金补贴的方式鼓励和引导低氮改造工作的开展,促进改造工作加速实施。该《办法》有五大特点:一是补贴额度达到改造总投资的1/4-1/3。粗略来讲,在减排幅度大于等于50%的前提下,氮氧化物排放达30毫克/立方米以下的按改造投资额的1/3给予补贴,达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按改造投资额的1/4给予补贴。二是氮氧化物减排幅度需大于等于50%方可享受资金补贴。也就是说在用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后,排放水平不仅要达到标准要求,还要达到减排幅度要求。比如原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为100毫克/立方米,经过改造后需达到50毫克/立方米方可享受补贴资金,比标准限值的80毫克/立方米还要严格30毫克/立方米。这样可有效引导改造单位取得更大的减排效益。三是补贴对象涵盖了中央、部队在京单位。多年以来,中央、部队在京单位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此次管理办法补贴对象包含了中央、部队在京单位,鼓励其继续积极配合支持我市低氮改造工作。四是质监部门负责安全监察,确保改造工作安全稳妥推进。锅炉低氮改造既要取得氮氧化物减排实效,又要确保锅炉运行安全。管理办法是与质监部门共同发布的,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安全监察,确保改造工作安全进行。五是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在低氮改造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

降低氮氧化物浓度是改善空气质量的迫切需要与必由之路

当前我市大气污染治理主要面对的问题,从结构上,一是超大型城市运行刚需带来的排放,二是与两千多万人口生活直接相关的生活类污染源排放。从污染类型上,重点攻关氮氧化物、采暖季燃煤和挥发性有机物(VOC)污染治理。

自1998年底我市实施第一阶段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开始,市委、市政府就把调整优化我市能源结构、推进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作为大气污染治理的根本性措施坚持多年。经过近20年的不懈努力,与燃煤直接相关的二氧化硫浓度大幅下降,从1998年的120微克/立方米下降到2015年的13.5微克/立方米,下降幅度高达89%,优于国家标准,达到南方非采暖城市水平。

多年来,我市通过持续的机动车污染排放治理、工业结构调整等措施,二氧化氮浓度也呈下降趋势,但降幅不如二氧化硫明显。从1998年的74微克/立方米下降到2015年的50微克/立方米,下降32%,目前还未达到国家标准(40微克/立方米)。氮氧化物不仅是我市PM2.5的重要前体物,同时还是夏季臭氧生成的重要“原料”,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

为此,我市迫切需要进一步深挖氮氧化物减排潜力,加速减排。据初步统计,我市纳入统计的现存燃气锅炉约1万余台、5万余蒸吨,主要分布在城六区,东西城尤以2蒸吨及以下小锅炉居多。如5万余蒸吨全部实施低氮改造预计可减排氮氧化物近1万吨,将有力支撑全市空气质量加速改善。

低氮改造是实施新的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硬任务

根据我市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加严了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对2017年4月1日后的新建锅炉执行30毫克/立方米;对于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在用锅炉,2017年4月1日起执行80毫克/立方米排放限值。

根据标准要求,我市城六区、各市级以上开发区、郊区新城建成区等属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的在用锅炉都必须实施低氮改造,达到80毫克/立方米的排放标准,这是标准实施的硬任务。该标准总体上已严于欧洲锅炉排放标准,接近于全世界最严的美国南加州锅炉排放标准。

各区政府是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

各区政府是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今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中低氮改造任务为1280家(东城200家、西城200家、朝阳300家、海淀300家、丰台200家、石景山50家、通州10家、大兴10家、昌平10家)。目前,各区已在积极开展低氮改造台账确定、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前期准备工作。《办法》的出台,将促进各区加快有关工作进程,确保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取得氮氧化物减排实效。各区还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全面促进辖区内燃气锅炉氮氧化物达标排放。